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案外人、第三人可采取不同的制度保护自身权益。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第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如认为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或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认为原判决、裁定有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适用案外人异议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此处的异议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本身提出,而不是对具体执行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具体即指案外人能够主张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
其次,案外人的异议理由经审查成立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为中止执行。案外人仅能通过执行异议,暂缓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并不能直接产生确认案外人权利的法律效果。因为执行异议审查仅为形式审查,案外人如需进一步进行确权、变更财产标的的权利主体,则必须通过提起相应诉讼来维权。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异议成立裁定中止执行的,异议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未提起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再次,注意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申请”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案外第三人同时享有提起再审程序以及提起撤销之诉两种程序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当事人不能同时适用两种程序,不能既提起再审之诉又提起撤销之诉,只能选择其一行使,不得并用。一般而言,案外人异议之诉中,如异议不成立将导致案外人提起再审。且案外人异议之诉特别针对“涉案标的将被强制执行”这种紧急情况,因此在适用阶段和适用条件上都具有特殊性。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范围较广,其适用于判决生效后,案外第三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般情形。
最后,案外人不服异议结果的救济程序与执行行为异议的救济程序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案外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应当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救济:当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不服时,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应当另行起诉。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司法解释赋予了执行异议审查机构以初步判断权,如果可以通过裁定补正,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再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