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非案件当事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情况时有出现,为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执行异议制度,即允许案外人向法院提出权利申请,参与到执行活动中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如果生活中发现自己的存款或其他财产被法院查封,而自己又非案件任何一个的当事人,则应当立即向实施查封保全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收到异议后会在1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则中止对该查封标的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则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果是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则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异议需要注意4个问题:一是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二是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三是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有不同意见,不构成执行异议,对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有异议的,也不构成执行异议;四是必须是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程序结束后才提出异议的,应通过新的诉讼程序解决,而不能作为执行异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