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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法院扣划当事人工资账户行为不满,能否要求法院撤销此行为?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2 21:00:15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官违背执行程序的规定,有权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以期变更或撤销所作的执行,消除程序合法性的障碍。在适用执行异议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异议程序仅是程序性的救济,具体异议能否成立还应当看异议审查结果。提出执行异议不能直接导致执行行为的无效,这是法律所规定的执行程序性救济渠道,具体是否能够撤销或更正执行行为需看异议裁定结果。

      二是当事人提出异议时,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1)异议人的身份证明;(2)相关证据材料;(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是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对执行异议结果进行“再救济”。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复议结果为终局决定。可见,法律不但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还为当事人提出异议提供了复议的两级法院审查的救济程度,保证了法院对执行异议的公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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