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特定物的执行不同,当执行标的为金钱时,执行工作并不限定于特定的财产上开展。此时,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都可以被纳入执行范围。一般来说,被执行人以下财产可以作为金钱债务执行标的:
一是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存款是最常见的金钱债务执行标的之一。同时就执行法院职责来说,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也是执行金钱债权时必须进行的执行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同时有权对存款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劳动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被执行人的收入也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之一,但因被执行人收入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生活状况,法律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收入时,应当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保留出生活必需费用。
三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对该第三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执行到期债权必须经申请人申请,且必须第三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方可以强制执行。
四是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执行金钱债权的,除以上财产外,执行法院可以在被执行人债务范围内执行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范围内进行,因此一般法院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应对与执行标的相适应。相适应就是要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控制财产的,所控制的财产价值不应不合理地超过执行标的价值。司法与实践中,其他可以变现的财产既包括被执行人所有的各种动产和不动产,也包括股票、债权、基金等有价财产。
以上是金钱债务执行中申请人可提供财产线索。与特定物的执行一样,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同样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限制出境等措施时,申请人亦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