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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与义务?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5-02 10:44:38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的义务,基本是为保障诉讼程序顺畅运作而设定。如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法院一经立案执行程序即为启动,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并不意味着权益的完全实现。案件是否能实际执结,申请人权益是否能得到最终保障,不仅取决于法院执行措施是否采取到位,还取决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是否充足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否被及时控制。

      在执行过程中,把握执行时机是第一要务。不及时发现执行线索,有可能导致遗漏责任财产;不能及时对责任财产进行控制,有可能导致债务无法得到完全清偿;不及时采取变现等执行措施,有可能拖延债务履行时间,扩大损失。因此以下内容就是提醒申请执行人,审视自己可以在哪些方面加强注意,通过积极主动维权来保障胜诉权益的实现:

      首先,在申请执行前,应当注意加强对责任财产的控制。判决权利一经确定,能否第一时间控制责任财产就成为案件能否得到执行的关键。但是,在申请执行前,必须要经过一段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期”的等待。在这段等待期间内,如果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很有可能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执行。更何况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乏一些懂得“未雨绸缪”的债务人,在刚出现纠纷苗头、尚未进入诉讼程序时,就早已将财产转移。即便日后债权人胜诉,也会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遭遇执行障碍。这时,执行工作往往就像打一场“时间仗”,能否及时掌握控制权成为权益能否最终得到保障的关键。财产保全以及诉前财产保全就是对有可能被转移的财产予以事前控制,申请人需要提供一定的担保,并需要预先垫付申请费,但却能对胜诉权益提供的有力保障。是否适用财产保全需要申请人在胜诉利益与耗费精力间进行权衡,在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对于一些涉案标的大、胜诉概率高的案件更为有利。

      其次,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虽然法律在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中并未明确要求申请人提供线索的义务,但是仅仅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不是当事人的最终目的。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后,有多少当事人因事前的“疏忽大意”而捶足顿胸,更有多少当事人为自己将案件向法院”一放了之“的做法而追悔莫及。无论如何实现判决确定的胜诉利益是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唯一目的。而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是执行法院掌握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的最重要来源。提供执行线索并不需要申请人花费大量的调查精力,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交往人,申请人在交易过程中可以掌握被执行人的大多数经济情况。如被执行人在何处有可供执行财产、在何时可取得预期收入、是否有到期债权等都将成为案件执行的关键信息。所以无论是在申请执行时还是执行过程中,作为申请人都应当将自己所掌握的与案件执行有关的情况及时向法官提供,加强与执行法院沟通,以有利于法院有的放矢高效执结案件。

      最后,为保证执行顺利进行,有时申请人还需承担预付实际支出费用的义务。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申请人预先垫付,由被执行人最终负担。要求申请人垫付是为了保证执行程序顺利进行,防止延误造成标的物的灭失或贬值。尤其是遇有执行标的为易腐坏物品等紧急情况时,及时对执行标的进行变价处理将极大程度提高自己的受偿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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