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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8 11:00:17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第2款之规定,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不能得到法院的支出。

      但是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的房屋如果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须,执行法院应为被执行人交付居住房屋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被执行人超过执行依据确定的履行期限未交付房屋的,仍应承当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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