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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由法院的哪个机构审查?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7 20:36:26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执行权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以及对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权力,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规定,地方人民法院执行局应当按照分权运行机制设立和其他业务庭平行的执行实施和执行审查部门,分别行使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范围主要是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的范围主要是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审查事项。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执行实施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审批制,执行审查事项的处理应当采取合议制。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事项,应当由执行局的执行裁决机构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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