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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7 20:22:11 打印 字号: | |

      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程序,法院通过审判,用调解或判决的形式确定当事人间的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执行程序则为实现权利的程序,如果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已为审判程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换言之,执行程序的功能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人的权利,而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系审判程序的功能。确定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确认,应通过审判程序解决,而不能通过执行程序直接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认定。在执行中变更和追加当事人,事关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也关乎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因此,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情形,必须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无可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故执行中不宜认定债务性质,并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债务人配皮为被执行人,而应当通过另行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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