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