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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6 17:25:4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如果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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