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宏观层面来看,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其实是申请人利用司法资源迫使被执行人完成社会责任的过程。因此在强制执行案件的执结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配合:执行法院不但需要其他监督、管理机构的协助、配合来完成执行调查、控制、变现等工作;还需要将执行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更需要依靠日趋完善的社会诚信体系对被执行人形成执行威慑。
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公告悬赏的方式进行查找。这是申请执行人利用社会资源找寻执行线索的典型代表。悬赏公告,是一种利用社会公共力量提供财产线索,协助执行调查的措施。具体指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发布公告,鼓励知悉被执行人藏匿地点或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单位或个人,积极向执行法院提执行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按一定数额或执行到位财产的一定比例给予举报人奖励的一种制度。根据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采取悬赏公告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公告悬赏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公告形式、公告范围、具体请求、赏金数额或其确定方法等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申请执行人的公告悬赏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条件的,决定发布悬赏公告。二是悬赏公告应当载明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尚未履行的债务、赏金数额等情况。三是发布悬赏公告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并预交。赏金的数额或比例由申请执行人确定并承担。四是悬赏公告发布后,对提供线索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对提供线索的人员的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保密。对提供真实有效线索,使案件得以全部执行或部分执行的人员,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悬赏公告的承诺向其颁发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