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办许可证为名行骗 落处有期刑罚又罚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敖文林 发布时间:2018-04-26 14:43:5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以能办到金矿的探矿许可证为由,骗取他人43万元用于赌博等。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李某所得赃款人民币43万元归还给被害人廖某、刘某、廖某。
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邀请被害人廖某到井冈山市开采位于该市的一处金矿,后被害人廖某与被害人刘某、廖某共同商议决定合作开采。被告人李某为骗取被害人廖绍某、刘某、廖某的信任,谎称自己有能力疏通关系办到金矿的探矿许可证,以此要求被害人廖某、刘某、廖某支付办证费用。被害人廖某、刘某、廖某信以为真,遂委托被告人李某办理探矿许可证。2012年6月,被害人刘某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向被告人李某的帐户汇款40万元。2012年8,被告人李某又以办理探矿证差钱为由,要求被害人廖某等人再汇款3万元到其账户。被告人李某收到上述钱款后,并没有用于办理探矿许可证,而是将钱款全部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挥霍。2017年4月,公安机关接收了澳门遣返的被告人李某。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在骗取被害人廖某、刘某、廖某钱款前,曾于2011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向多人借款54万元均未归还。有关部门也并未设置该金矿的探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丰先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前已有大量债务且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帮三被害人办理探矿许可证的名义骗取三被害人43万元,且将该款全部用于赌博、还债及个人挥霍,并没有用于办理探矿许可证,为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