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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不回押金行拘禁 触犯法律落判刑
作者:渝水区法院 敖文林  发布时间:2018-04-26 14:38:30 打印 字号: | |
  因拿不回押金而拘禁他人,因触犯法律最终落得判处刑罚。近日,新余市渝水区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6年4月,被告人吕某及舒某、覃某(二人均已判刑)与习某、胡某签订一合同,承包渝水区欧里镇某煤矿一矿井下的煤炭资源,并向习某支付了押金20万元。因合同签订后不能开工,被告人吕某及舒某、覃某遂想终止合同,要求习某退回押金20万元,习某以对方违约为由,要求对方支付电费2万至3万元作为补偿,双方产生纠纷。2016年6月,被告人吕某及舒某、覃某驾驶一汽车并携带绳子、胶带到煤矿的小卖部,将习某的哥哥即被害人习某某非法拘禁至一废弃采石场关押,期间多次殴打被害人习某某,逼迫其打电话给习某索要押金及前期投资,习某遂汇给吕某等人23万元,被告人吕某及舒某、覃某在收到钱后,将被害人习某某释放,并出具收款证明让被害人习某某带给习某。经鉴定,被害人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7年7月,被告人吕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习某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所犯罪行成立,指控罪名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交待其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赔偿了被害人习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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