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财产性质不同,法律对法院所能采取的法律措施,以及采取措施权限也有着不同的要求。被执行人的工资就是具有双重法律属性的典型财产:
以被执行人是否已经实际取得工资为标准,工资可以被分为已取得的工资和即将取得的收入两类:被执行人工资实际取得后,往往以存款的方式存在。此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应保证查询、冻结、划拨的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由此可见,若被执行人的工资以储蓄存款的方式存在时,执行法院可以直接对该存款采取查询、冻结、划拨的强制执行措施,金额必须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
如若被执行人的工资尚未实际取得,处于已经确定、尚未发放状态时,此时的工资属于被执行人将要取得的收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发出协助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注意的是,要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此时执行法院对即将取得的收入可采取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由此可见,虽然同为被执行人的工资,却在不同存在形态下被法律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子:当工资作为储蓄存在时,和被执行人的其他普通财产一样,可以完全被纳入责任财产的范围。但是当工资处于尚未发放状态时,是被执行人即将取得的收入,只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外的收入才能被当做责任财产执行。这是因为作为被执行人储蓄的工资,反映了被执行人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对该部分工资完全执行不会影响到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而被执行人的收入则属于被执行人的预期报酬,是被执行人从事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必须在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标准的考虑下进行。法律上对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细致区分是原情执行、文明执行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