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案件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或者被执行人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并不能直接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这是因为不同于被执行人直接所有的财产,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往往涉及案外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允许执行法院依职权启动执行程序,则有悖于执行法院严格按照执行依据执行的原则,还可能使案外第三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只有在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时,方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债权。除此之外,法律还赋予了第三人异议权,当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指第三人对到期债权的否认,第三人仅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该异议无效。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这样的规定无疑增大了执行当事人处理债务的自主权,同时也强化了执行申请人提供线索、进行申请的程序性义务。
因此,在发现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享有债权时,申请人无须等待债权到期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外第三人到期债权。法院提前向案外第三人下达履行通知书的,能保证及早控制被执行人有可能取得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