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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的案件决定仍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用)
作者:市法院 简永辉  发布时间:2018-04-26 10:49:4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院

 

决定书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报请的案件决定仍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用)

 

(××××)×行辖字第××号

×××(写明起诉人或者原告)诉×××(写明行政主体或者被告)……(写明案由)一案,你院于××××年××月××日立案后,报请本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简要写明决定不宜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本案仍由你院审理。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一、本决定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二、本决定书送达报请的人民法院。同时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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