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很多情况下是由被执行人提前转移财产所致。因此,原告应在诉讼开始前积极搜寻被告的财产线索,并及时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实施保全,不给被告转移财产的可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诉讼保全);也可以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申请财产保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财产保全要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经提出。(2)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3)申请保全他人财产需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申请。(4)人民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5)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会解除保全。(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要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