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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还款,申请执行人该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5 14:40:41 打印 字号: | |

      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协议后,被执行人一方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行和解中“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与案件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方式结案后的恢复执行程序不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而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的,不必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这是因为法律要求法院在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前,必须已穷尽执行措施而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如在执行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允许法院进行恢复执行,则无异于重复法院的执行工作,将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因此申请执行人只有在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方能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而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执行程序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结束,一旦被执行人违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结果被打破的,法院即应当恢复对案件的强制执行。

      同时还应注意到,执行双方当事人就债务的分期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案件无法一次性执行完毕。为方便司法统计,人民法院一般将该类和解案件归入“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案件类型。这种归类并不能改变执行和解的性质,分期履行判决确定该义务也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一致处理意见。因此执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的,执行程序也是在执行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予以终结的,在被执行人一方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恢复执行申请,而无须提供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执行线索。

      虽然执行和解后申请恢复执行的无须提供财产线索,但是为了保证执行法院有的放矢地展开执行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财产,申请人应当与执行法院适时保持沟通,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有利于案件的早日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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