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被执行人义务为特定行为时,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强制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履行自身义务可能性很小。因此法律设立了变通方式,对于可由他人完成的义务,允许由被执行人以外的人代为履行,而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将被执行人的行为之债转化为金钱之债,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采取代为执行措施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执行标的行为必须是非人身性的行为,对赔礼道歉、探视权等涉及人身性的行为不能适用代执行措施;二是适用代为履行的前提条件是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三是代为履行产生的费用一般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但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问题所涉及的情况中,在被执行人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后,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他人代替完成拆除自建房的义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最终由被执行人承担。法律对法院委托申请人代为履行的措施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在法院委托时也可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清理。
由此可见,申请执行人代为履行法律义务的做法在法律制度上是行得通的。但作为一个社会理性人来说,还应能预测自身行为中的法律风险。就申请执行人自行代为履行而言,首先,应尽到通知义务,告知被执行人自己的代为履行行为。其次,在代为履行过程中应尽到善意义务。最后,申请执行人应能对自己的代为履行行为费用发票收据留存,作为日后要求支付该费用的依据。在执行程序中最好的做法是,及时向执行法院表达代为履行意愿,在执行法院主持下进行,并由执行法院通过执法记录仪全程摄像、存档于执行案卷,避免日后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