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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押被执行人应交付申请人的机动车被执行人拒不到场配合执行时,是否影响执行工作的进行?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4 14:39:16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机动车进行查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向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强制执行裁定书予以登记查封,以及实际扣留机动车等方式进行。

      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但是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可见,只要执行法院履行了通知被执行人到场的义务,即便被执行人不予配合,执行法院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不予到场并不影响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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