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可见,依照我国法律规定,以下三类法院对民事债务的强制执行具有管辖权:
一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是指就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调节书,当事人可以向对案件作出第一审审理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在此种情形下,执行管辖法院依照审判管辖法院确定。根据案件审判管辖的规定,此时的执行管辖法院具有多样性:可能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也可能是合同签订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等。
二是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指当法律文书是由人民法院以外的主体制作时,权利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是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无论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还是其他主体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都可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使执行管辖权。当执行依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时,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管辖法院级别应当同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级别相同。当执行依据为其他主体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时,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执行管辖权。值得注意的是,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当能够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以上三类法院管辖各有利弊。同时根据我国目前诉讼法规定,异地执行已为法律严格限制,当涉及异地执行时,多需经历较为烦琐的委托或审批手续,因此当案件涉省级以上不同管辖时,这种差异尤为明显:(1)原告所在地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对进行执行管辖时,对申请执行人而言具有空间上的便利,方便申请人向法院咨询案件进展情况;但是如果原告所在地既不是被执行人所在地也不是财产所在地,执行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动向以及被执行财产线索方面就存在较大障碍。(2)当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或不履行)一定行为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在掌握被执行人行为方面则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当执行标的为给付特定财产时,这种优势就被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所取代。(3)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的,一般有利于执行法院及时掌握执行线索、直接控制责任财产,但在向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管辖时,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被执行财产在本辖区的相关证据。
因此,虽然申请人可以“图省事”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就近”申请执行。但无论如何,执行程序都是一个最终实现当事人胜诉利益的程序,高效彻底实现胜诉利益是执行当事人的最迫切需求。因此当申请人能够提供被执行标的,或被执行人责任财产所在地时,为保障执行程序不因委托、审批手续延误,最好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