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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可以自行变更吗?
作者:彭师庆  发布时间:2018-04-23 19:35:30 打印 字号: | |
  李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后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林小某(7岁)判由林某抚养。后来,林某长期在外工作,变将林小某交由自己的姐姐代为监护。但林某的姐姐也因为工作忙,无暇照顾林小某,导致林小某经常连饭都不能准时吃。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发现这一情况,找林某的姐姐反映情况。但林某的姐姐称自己不是法定监护人。没有义务承担监护责任,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虽然法律规定监护人不能擅自变更,但已经擅自变更的,变更后的监护人也应当承担监护责任,林某的姐姐应尽到妥善照顾林小某的责任。
责任编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