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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距离遥远等原因无法亲自前往法院申请执行时,申请人应该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3 16:41:44 打印 字号: | |

      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因此民事诉讼中的代理制度在执行程序中同样适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担任。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既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也可委托以上人员进行公民代理。而执行阶段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确定,执行事项多为程序性事项,无须经历法庭辩论、举证质证等专业性对抗。在该阶段,专业的律师代理已失去必要性,加之申请专业代理也会承担相应的代理费用,公民代理在本阶段的应用更为广泛。

      虽然与审判程序一样,都适用代理制度,但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那么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所以要想在执行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明确代理执行权限,或者在执行阶段另行委托授权。

      与诉讼代理一样,执行程序中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代理人进行放弃、变更执行,进行和解、代为领款等事项权限的,代理人不得代为行使实体权利处分以及领款事宜。需要代理人代为实体权利处分以及领款事宜的,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权。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代理,尤其是公民代理,往往是基于一定信任产生的。但在进行委托时,如何保证代理人切实为委托人办事是委托制度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申请人挑选代理人进行诉讼是为了方便诉讼,但申请人也应当具备一定的风险意识,尤其在案款领取方面,如委托职业代理人则尽量选择具有资质的正规律师;如委托公民代理则应考虑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而决定是否授权案款代领。司法实践中,个别委托代理人向法院出具虚假委托手续,冒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此类“委托代理人”通常从诉讼程序开始就为原告方委托代理人,对案件情况非常了解,委托授权材料十分全面,案款执行到位后,“委托代理人”直接领取执行款项,申请人完全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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