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执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委托执行中当事人权益保护。委托执行是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其他法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将案件委托给其他法院执行的制度。在委托执行中,委托案件一旦被受托法院接受并予以立案,受托法院就具有同委托法院相同的法律职责,受托法院的执行期限也是6个月。
在受托案件未对委托案件正式立案前,案件尚未在受托法院进行执行程序。因此在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立案之前所经过的期间不应计入执行期限。委托案件立案之前所经过的期间具体包括“不确定的调查时期”以及“确定的手续移交时期”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不确定的调查时期。根据我国法院规定,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才能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因此,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委托法院)应当首先履行财产调查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是否满足在“本地无财产可供执行”以及在“受托法院有可供执行财产”两项事实。调查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而不同,因此属于预先无法确定的期限。第二个阶段是确定的手续移交时间。为维护当事人利益、规范执行行为我国法律规定了委托法院、受托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的具体期限。根据法律规定,受托法院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应当在7日内审查是否予以立案,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通过委托法院送达申请执行人,同时将指定的承办人、联系电话等书面告知委托法院。委托法院收到上述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已经委托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与受托法院联系执行相关事宜。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收到委托法院通知后,即可与受托法院联系,询问执行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的规定,受托法院未能在6个月内将受托案件执结的,申请执行人有权请求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审查,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执行的,应当限期执行或者作出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执行。也就是说,自受托法院受理委托案件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采取执行行动的,当事人可以向受托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从而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介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