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第三方中立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第三方中立组织的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之一,充分注重了当事人自由意志和自主决定权,有益于纠纷的最终解决。但是调解不是纠纷的终局解决方式,不必然地具有强制执行力。
根据调解主体的不同,调解分为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但是任何主体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只有在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确认的情况下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体而言有以下几种确认方式:
一是制作调解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对方不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法律效力”当然包括了可强制执行力。
二是无须制作调解书的司法调解协议,由法院记入笔录后视为已经司法确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中,由一些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具体包括:(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及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该类不需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履行完成上述法律手续的调解协议即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是申请支付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是对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未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则支付令生效,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产生同样的法律效力,可凭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无须经历诉讼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非诉处理案件程序。
四是通过司法确认程序强制执行:根据2012年最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达成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法院对生效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此时该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时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无论是诉讼内调解还是诉讼外调解,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本身都无法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当该调解协议经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后,方能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