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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死亡后,其所负的行为类义务应怎样才能得到履行?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20 17:06:02 打印 字号: | |

      被执行人死亡后,其所负的行为类义务存在义务承担人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待确定被执行人的义务承担人后,变更该义务承担人为被执行人并恢复执行。这种实现方式见多于由物权而引发的行为类义务。与债权不同,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物权因物的存在而存在,因此,物权以及物上请求权一般不因被执行人的死亡而灭失,而是与标的物同时存在。

      只要标的物存在,附于标的物上的权利和义务便不会消失。被执行人死亡后,行为义务的承担人是标的物的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以相邻关系为例,相邻关系是以相邻不动产的存在为前提的。因相邻关系判定被执行人承担一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死亡后,因相邻关系引发的义务会由不动产的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此时执行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待确定不动产的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后恢复执行。并变更该继承人或实际使用人为被执行人,通知其按照判决内容承担负担于该不动产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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