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这就是执行担保制度。执行担保制度在赋予企业恢复期、引导企业走向良性发展道路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暂时存在资金链条断裂困难的企业能通过执行担保恢复资信能力,走出困境,从而走向良性循环;存在暂时性资金困难的企业也能通过执行担保起死回生。采取以上措施的意义就在于尽量避免企业死亡,尽量“放水养鱼”避免“竭泽而渔”,通过保护企业生机进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
在使用执行担保制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把握执行担保的条件。采取执行担保措施必须要保证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与申请人同意的“双具备”,但凡存在被执行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申请人不同意暂缓执行的任一情形,都不能暂缓执行。第二,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形式。第三,暂缓执行不是终结执行。一般适用执行担保暂缓执行后,都会由法院指定一个暂缓期限,在此期限内法院不再强制执行,而是留由被执行人进行“恢复经营”。第四,执行担保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