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在依法提供财产担保或担保人并经申请人同意后,是可以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则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告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申请暂缓执行需要特别注意三个问题:一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如果暂缓执行的担保有期限,则暂缓执行期限与担保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能超过1年,超过1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二是提供保证人的,该保证为连带保证,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提供担保财产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三是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如果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恢复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