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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或他的财产在外地,应该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9 19:29:40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30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该条第2款又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和被执行财产在外地,法院到外地执行成本过高,是导致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民事诉讼法》设置了委托执行制度。如果申请人遇到被执行人财产在外地的情况,可以建议法院采取委托执行的办法,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委托执行。实践中,如果遇到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和原审法院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建议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和案件情况慎重选择执行法院,有的时候原审法院执行效果较好,而有时候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效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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