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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在外地应当怎么办?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9 19:12:15 打印 字号: | |

      委托执行是指因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法院管辖范围内,而由立案法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的一项制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法院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在申请执行法院辖区以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委托可供执行财产所在辖区法院进行执行。

      适用委托执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辖区的范围限于省级管辖范围之内。一般来说,仅需跨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辖区执行的案件,原则上不委托执行。也就是说,除非发现省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需要委托执行,一般情况下仍应由原执行受理法院执行。二是在本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先执行本辖区内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申请执行法院辖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是申请委托执行的前提条件,如果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不得绕过本辖区的财产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不在外地,进行委托执行前还必须能证明其他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如其他辖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则委托执行就失去了意义。四是如果被执行人在外地,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了解以上规定后,在申请执行中就首先要注意,自己申请的法院辖区内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次在发现其他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向人民法院及时提供线索,由受理法院进行委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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