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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摩托获刑 男子喊冤称不是开汽车
作者:分宜县法院 朱晶晶  发布时间:2018-04-19 16:28:04 打印 字号: | |
  “酒驾入刑”已实施多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但不少人心存侥幸,特别是有些摩托车驾驶员,错误地以为醉酒驾驶摩托车并不会被查。某男子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酿成事故,庭审中连连喊冤,称自己不是开汽车。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摩托车醉驾案件,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查,2017年11月3日,被告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径分宜县凤阳镇某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准备左转的被害人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导致被害人轻伤和车辆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交警对被告人进行抽血检验,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3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被告人与被害人就交通事故赔偿达成调解,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酒后驾驶摩托车同样会触及刑法。此外,汽车有驾驶室的封闭空间,轻微事故可能对驾驶员自身安全损害并不大。反观摩托车,由于稳定性没有汽车好,且驾驶员处在开放空间,即使是轻微事故也可能对驾驶员自身造成极大伤害。因此,驾驶摩托车更应遵纪守法,切莫大意。否则,不仅对他人及自身造成安全隐患,而且可能因为触犯刑罚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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