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伤认定诉人社局 判个体工商户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作者:分宜县法院 廖新良 发布时间:2018-04-19 16:26:23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因不服人社局工伤认定,某个体工商户将人社局诉至法庭,称个体工商户不是适格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主体,与员工只是雇佣关系。近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驳回原告分宜某木业厂关于撤销被告分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的诉讼请求。
经查,2016年6月1日,第三人卢某应聘到原告处从事压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9日下午,第三人卢某在上班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之后,卢某向被告分宜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分宜县人社局于2017年5月10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并于2017年5月10日将决定书送达了卢某,2017年5月12日将上述《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了原告。原告不服该决定,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分宜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另查,原告分宜某木业厂,于2016年2月29日注册成立,系个体工商户。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体工商户所雇员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由此看来,分宜县某木业厂作为个体工商户虽非严格意义上的公司或企业,其确法律所规定的用工主体,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依法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