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需注意区分执行申请费与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申请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程序应当交纳的费用,属于诉讼费的一种。执行申请费根据案件类型、标的金额的不同,规定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异地执行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或人民法院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与本案执行有关的勘验、鉴定、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这些费用没有相应的收取标准,一般依实际发生情况而定。
与申请执行费一样,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都应由被执行人最终负担。其中申请进行鉴定、评估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相应的鉴定费、评估费。执行到案款后,该费用从案款中支付。申请进行勘验、审计的,由提出申请的一方预交相应的检验费、审计费。对该费用的承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但是不同的是,司法实践中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须由申请执行人垫付,不予缓交和减免。已经交纳的实际执行费用全额计入执行标的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由此可见,执行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是需要预交的,费用实际发生时,人民法院可要求申请人进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