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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需要向法院交纳一些什么费用?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9 13:15:39 打印 字号: | |

      在申请执行以及强制执行过程中,主要涉及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两种。

      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诉讼费用制度的设立,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一定程度上也防止民事主体滥诉,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申请执行费便是诉讼费中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纳申请费。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可以推选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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