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见,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第一审人民法院以及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经历二审的案件申请执行时,则不能向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申请执行,只能向原先作出第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商事仲裁裁决、劳动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当事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向一审人民法院或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申请执行。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规定,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某一执行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时,可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