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3条第2款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执行回转一般因其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而发生,是针对执行发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而时效制度只是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手段,时效过期并非属于违法情形,并不当然产生权利消灭的事实。所有,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发现申请人的申请超过了2年时效(且无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务必要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