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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8 12:27:50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3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权利义务主体明确;(2)给付内容明确。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所谓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必须从实体上明确权利义务的主体,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和承担义务的一方。所谓给付内容明确,是指生效法律文书载明支付的确定金钱或财物以及特定的行为。此处需要着重说明继续履行类法律文书的执行问题。就继续履行合同的执行申请,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是当前司法实践比较常见的做法,其关键原因就在于继续履行的内容不够明确。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将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明确,从而避免陷入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实现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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