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很多合同双方当事人为了提高合同或债权文书的法律效力,会去公证机关对合同或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文书不仅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成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未按照文书履行义务,则债权人可直接依据债权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无须再次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需要说明的是:(1)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必须合法有效,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0条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有错误的情形;(2)这里所说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般指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