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一方拒绝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可见,能够申请执行的判决必须具备“已生效”和“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两个条件。
第一,“判决生效”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先决条件。因此必须区分两个概念,就是“取得判决”和“判决生效”。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取得判决”并不意味着“判决生效”。取得判决时,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了解判决内容的时间。在民事诉讼法上,一个概念叫做“送达”,其法律意义在于确认当事人对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已经知悉,从而确定法律期限的起算日,以及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意愿。判决送达后,并不意味着判决直接生效,而只是确定了判断判决生效的起算日期。具体而言,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生效期计算方法不同:对于一审判决而言,判决送达后15日内当事人不提起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情况下,一审判决是在判决送达后第16日生效。一旦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申请,上诉法院一旦审查批准并送达准予撤回申请裁定的,一审判决自准予撤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立即生效。对于二审裁判而言,依二审程序作出的维持判决、改判判决是终审判决,二审判决一般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经过上诉的案件,上诉法院一旦作出具有确定内容的裁判,该裁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当事人拒绝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是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直接原因。判决生效后,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立即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这是因为法院判决中往往给应当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指定了一个履行义务的法律期限。义务履行方应在该期限内履行义务,只有义务履行方在期限内未予履行的,才能被视为当事人拒绝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义务。此时,取得判决权利的当事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