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除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之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商事仲裁委员会、公证处的公证债权文书等都可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的“其他法律文书”就是指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之外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一般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只能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申请执行。如果申请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