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第1款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这里需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如果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法院的级别必须与一审法院相同;二是如果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根据该法院要求向法院提供财产所在地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好财产保全;三是申请人对执行管辖只能作单一选择,即只能在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申请执行。如果申请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的规定,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再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在申请执行时,如果发现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不在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所在地时,建议申请人认真听取法院的建议,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慎重选择执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