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解决社会纠纷,我国设置了多种纠纷化解机制。但是,并非所有纠纷化解机构出具的文书都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文书,主要包括:(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支付令,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