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是当事人之间对权利义务关系的自主处分,当事人一旦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就已有了解决方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继续经历审判程序。当事人之间认为没有必要再通过审判程序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可以选择撤回上诉申请来终结第二审程序。
虽然当事人之间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是这样的协议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协议的履行只能依赖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如果当事人双方能遵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决定权。但是一旦一方当事人反悔,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享有协议权利一方当事人无法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这是因为和解协议的在审判程序之外达成的,不具有司法强制力。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回的应当作出准予撤回申请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原一审判决立即生效。因此,如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的,原一审判决自准予撤回申请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此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后,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见,当事人若希望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因为法院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具有同判决相同的强制执行力。通过法院制作调解书而将自己的民事处分权固定下来,不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还通过法院审查加强了争议纠纷处理的公正性,有利于彻底、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