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根据判决是否生效而采取不同的补救措施。但是基本而言,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是最为常规的做法。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所有普通民事案件都有经历两次审判的权利,在一审判决未生效时提起上诉不需满足其他任何实质条件,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就可以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
由此,在一审判决结束后,如果对一审判决内容不服,当事人应当把握好上诉时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在一审判决生效前提起上诉,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
一旦上诉期间结束,一审判决即发生终局裁判的效力,当事人的上诉权也就消灭,无法再按照常规程序要求上级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仅在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原裁判确实存在错误时,方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程序较为严苛,收集原裁判确实存在错误的证据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