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民事诉讼法为了防止和排除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责任财产、侵害当事人正当民事权益,已经特别规定了对恶意诉讼的制裁措施。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56条还规定了第三人撤销权制度,同样为相关第三人撤销虚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程序途径。根据该制度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两部分内容既规定了在虚假诉讼发生时的防御措施,也规定了在虚假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的救济措施。这两部分内容共同构建起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对虚假诉讼的制度。对于容易引发虚假诉讼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尚有待司法解释中具体规范,但无论如何,作为涉及直接权益的诉讼当事人,应对虚假诉讼提高警惕,在发现对方存在虚假诉讼行为时及时向法院提供线索,以保及早进入救济途径,将转移责任财产的虚假诉讼防患于未然。
综上所述,当发现被告有逃避债务的假离婚诉讼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及早向法院提交证据、反映情况。如法院认定该被告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该虚假诉讼行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而如果当事人是在被告提起的离婚虚假诉讼已取得生效判决后才发现其系借此转移责任财产,则可以通过第三人变更撤销之诉,向法院提起生气,要求法院变更判决中可能侵犯其权益的财产分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