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的查封是人民法院根据诉讼程序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控制与案件有关财产的强制措施。查封行为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公权力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任何擅自处分被查封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妨碍民事诉讼,该行为不但不会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还会因此受到相应的处罚。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诉讼参与人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见,当事人随意处分已被查封、扣押财产的行为在程序法上已被明令禁止。因此,在发现对方当事人有违法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告知该情况,由法院制止此种处分行为。同时,法院可以根据妨害诉讼行为的性质与程度,对违法处分行为的实施者予以处罚,情形足够严重时,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其次,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所以,当擅自处分人与接受财产一方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时,这种处分行为无效,法院有权追回被处分的查封财产。
最后,即便是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行为无效。司法中如何认定是否违法,应情况而不同:当被查封财产为不可替代的案件争议标的时,法院对财产的查封体现了司法权力对该财产原物的控制权。当事人擅自转让该特定财产的行为与法律立法初衷相违背,因此属于违反法律行为。此时擅自处分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法院有权追回该特定物。而当被查封财产仅以其价值保证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时,法院查封财产的目的在于控制该财产的交换价值。因此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并不必然无效,处分财产取得对价金的,申请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该对价来达到保障债务履行目的。
由此,在发现被告有随意进出已被法院查封的房屋,并不断搬出已查封的家具变卖时。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一方面应当及时将该情况告知法院,由法院依司法职权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流失。同时,申请保全一方当事人也应注意被处分财产的交易情况以及流向,以便在法院追讨原物或价款时提供相应线索,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