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产保全制度的相关内容,可知财产保全是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被告将来取得的收益也应属于被告财产的一部分,对该部分财产,原告同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了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这里的其他方法理应包括《民事诉讼法》第234条中的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的措施。
当原告得知被告将从其所属村委会分得部分拆迁款时,可以将其视作被告的收入,从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部分收入予以保全,以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该部分财产。法院依法审查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以及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适当担保。
在此种情况下,财产保全涉及协助义务人——村委会。扣留提取被告收入的裁定是向村委会送达的,村委会作为协助义务人有义务按照裁定内容进行协助。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效力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若其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