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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对被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发现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此时原告的利益可在何种程度上受到保护?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3 16:21:12 打印 字号: | |

      在司法实践中,同一个财产标的上可能存在多重的债务,因此也往往导致了同一财产标的上可能存在多重的限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其利益将能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呢?下面将通过对轮候查封内容的讲解向大家介绍财产保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当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已被查封时,保全法院只能对财产进行轮候查封,而采取轮候查封的财产保全,则存在债权无法得到完全保障的风险。所谓轮候查封,就是对其他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法院依次按时间先后顺序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法院处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的制度。由轮候查封的这一概念可知,轮候查封是查封的预登记,也是对前一查封行为的等候。当在先的查封行为解除后,顺序在先等候的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因此当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上已存在别的法院查封时,申请财产保全的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待前一查封解除后,轮候查封方可生效。但若前一查封行为的结果导致查封标的不复存在时(如查封标的被变卖,变卖金额不足以保障轮候查封的债权时),财产保全申请人则无法在查封标的上得到足额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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