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由诉讼当事人亲自取得,在诉讼中,有些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才能调取的材料;有些证据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当事人无权触及;还有一些证据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当存在以上难以取得证据的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证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除应当具备以上情形之外,还应当遵循必要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第一,遵守举证时间限制。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所谓举证期限,就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指定的一段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期间。第二,遵循形式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写明要求法院调取的证据内容和原因。
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和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都是当事人进行收集固定证据的方式。但是两项制度各有侧重点,适用于不同的情形:证据保全主要适用于在证据容易灭失难再取得的情形,侧重于证据的固定,用作于证据的紧急保全。调查收集证据则是适用于当事人无法调取证据的情况,该情况下并不存在证据可能灭失紧急情况,而是因为当事人个人能力范围的限制必须借助司法权力的介入方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