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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通过起诉才能实现抵押物权吗?
作者:张英  发布时间:2018-04-11 11:00:33 打印 字号: | |

      本问题涉及如何实现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力最终实现自己权益的关键阶段。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务的实现而在物上设定的,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保证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实现就是指担保物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对担保物权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由于担保物权仅以其交换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法律规定在担保合同中规定的“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流质条款无效,以防止胁迫、乘人之危等不公平情形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担保物权实现的形式并不统一:1995年《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抵押权人未受偿,又未与抵押人达成实现抵押权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合同法》在承包合同部分中,规定承包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并就此优先受偿。由此可见,在新民事诉讼法出台前,要实现担保物权必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将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统一归为诉讼程序的做法,使担保物权的实现复杂、时间漫长且成本高昂。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2007年物权法对抵押权的实现途径进行创新,规定抵押权人未就抵押权实现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同时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特别规定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规定担保物权人可在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由此担保物权实现程序已完全跳脱出诉讼程序,变得更为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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